【事件略览】
乔丹体育其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在中国以廉价运动鞋占据了相当大的农村市场,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并于2011年底过会,谋求上市。
乔丹体育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 jordan(微博)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而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除了“Jordan”相关商标之外,耐克的全资子公司匡威与乔丹体育在“五角星”商标权上的争讼也是旷日持久。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 3848785号图形商标“五角星”与自己的商标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010年2月24日,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匡威申诉失败随后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在复审中,匡威认为其“converse及星图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广为知晓,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乔丹注册的商标与匡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乔丹商标构成了对匡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2012年初,有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诉讼书显示,原告认为“乔丹”译名已广泛知晓,乔丹体育经销商销售以“乔丹”品牌命名服装,同时并未向消费者表明与受到尊敬的明星“乔丹”无关,造成误导消费。
*以上内容由无声起舞 05 班副提供。
【讨论话题】
乔丹诉讼案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3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案件最终的评判结果现在无从知晓,但是姓名权与商标在中国一向很有争议,很多商家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利益,类似的案件也层出不穷。请同学们浏览相关资料,就本次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字数不少于100字。提示:注意联系实际理性分析,避免纯情感的宣泄。
【相关报道一】
本文来自:中国鞋网http://www.cnxz.cn/news/201203/04/265211.html
【中国鞋网-行业新闻】2月21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福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乔丹体育公司在23日一份声明中回应称,中文“乔丹”是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乔丹早就习惯了在篮球殿堂里大获全胜,现在这个退休的篮球巨星开始应对新挑战了。”彭博社评价道。
看起来,对这一次的挑战,篮球运动员乔丹也是做足了准备。“本案涉及的是保护姓名权的问题,与知识产权纠纷无关。”面对乔丹体育公司的声明,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似乎颇有信心,他们告诉《青年参考》,“中国近年来持续改善知识产权监管环境,我们认为本次诉讼的提出恰逢其时。”
商标看上去都像是“乔丹在灌篮”
乔丹起诉了“乔丹”前者是NBA传奇人物如今夏洛特山猫队的主要股东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后者是中国东南部福建省一家正准备融资11亿元人民币上市的体育公司,一个两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
“我一直认为,这个名字对我来讲代表了一切。”
说这话时,迈克尔•乔丹身在一个篮球场上,他穿着一件淡蓝色的运动服,运动服左上方印着耐克公司“飞人乔丹”的图形看起来就像是乔丹双腿笔直叉开,正腾空而起,用左手灌篮。“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时,我感到非常失望。”
另一面,则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贴出的公开声明:“乔丹体育依中国法律对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对中文"乔丹"等注册商标亦享有商标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和“飞人乔丹”图形不同,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用该公司自己的话来解释,“我们认为,那是一个篮球的动作,那是一个体育的动作,也可以理解为是跑步的动作。”《青年参考》记者注意到,该商标为红色,图上的男子和乔丹一样,同样左手持球,双腿略微弯曲打开跳起。一个篮球迷告诉记者,“这看上去就像是乔丹在进行风车式灌篮。”
“当你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过去35年的篮球生涯中,我的名字已逐步被大众认可,这不仅包括了对迈克尔•乔丹个人的认可,也包括了对乔丹品牌的认可。当你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借着由其法律团队管理的官网上发布的一个视频中,乔丹表达了自己的心态。
《纽约时报》不忘提醒读者,这位前NBA明星如今拥有一条耐克鞋的生产线,专门生产被中国消费者昵称为“乔丹鞋”的“Air Jordan(飞人乔丹)”系列篮球鞋。
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耐克公司就曾对乔丹体育公司申请的商标提出过异议,不过都被驳回。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无规定需审核其是否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相似。
在被彭博社问及耐克公司是否与这桩诉讼有牵扯时,迈克尔•乔丹法律团队中的一位发言人表示,乔丹“雇佣了自己的法律顾问”。
“乔丹体育公司也许会质疑,为什么乔丹先生没有更早提出诉讼?”在24日的报道中,一位法律专家对《华尔街日报》说,“中国法院可不想让这个生意倒了,然后导致数万计的员工失业。”
2月26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果然在声明中称,自乔丹体育成立以来至2012年2月22日,迈克尔•乔丹先生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他们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
这家前身为“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注册了“乔丹”商标的公司强调说,近3年,乔丹体育纳税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员工及关联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
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小城市中,九成青少年认为乔丹体育是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品牌
姓名权与商标在中国一向很有争议,《华尔街日报》评价说,这个问题最近更因为中国消费者群体日渐增长外国公司竞相试图从中盈利而备受瞩目。
看起来,至少这次,迈克尔•乔丹是铁了心要让人们明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他本人没有任何关系:“中国球迷一直对我非常支持,对此我十分感激。我认为他们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
在迈克尔•乔丹的诉讼理由中提及,2009年上海一家体育用品营销机构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小城市中,九成青少年认为乔丹体育是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品牌。
此前,正准备上市的乔丹体育也曾专门在招股申报书声明,“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
显然,迈克尔•乔丹很难这么想。“迈克尔在其职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保护其姓名权。”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在一封邮件中向《青年参考》记者表示,“中国近年来持续改善知识产权监管环境,我们认为本次诉讼的提出恰逢其时。有关法院近期也对其他公众人物如姚明易建联等维护其姓名权的申诉,予以了肯定的法律判决。”
2010年,一家体育用品公司申请的“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就因为侵犯了易建联的姓名权而被撤销。而在去年,姚明也以姓名权为理由,起诉了一家以“姚明一代”作为商标的体育用品公司,最终姚明胜诉。
这两个案例很可能帮到迈克尔•乔丹,只要他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名早于乔丹公司注册商标的时间,《华尔街日报》采访的一位法律专家这样分析。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相信,这或者正是迈克尔•乔丹直到最近,才决定起诉乔丹公司的原因。 “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迈克尔•乔丹说,诉讼可能带来的所有赔偿,将被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不只一个“乔丹”,还有“林书豪”
“没准最近尼克斯队的新星林书豪得当心了,是不是?”美国《华尔街日报》的一位博客作者向华裔球星林书豪提醒道,他的中文名 “林书豪”与英文名变体“Jeremy S.H.L.”也已被一家中国企业注册,而且是在2010年那年林书豪才刚从哈佛大学毕业。
很多媒体都在乔丹案报道中,提到了这家眼光超前的无锡日升体育用品公司。该公司老板虞敏洁表示,当年自己在看电视时注意到了林书豪,于是花费4460元人民币注册了这个商标。而根据《福布斯》两周前的估值,林书豪的个人品牌价值约为140万美元。
英国《金融时报》的评论说,这是一个中国企业创新能力的好例子,就在这个月之前,美国人还对林书豪一无所知,可是远在无锡的虞敏洁却在2010年就注意到了他。
事实上,无锡日升公司同时还生产“乔丹王国”以及“易建联”系列篮球。
与篮球明星乔丹相关的商标注册并不是只有这些。《青年参考》记者登录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分别在服装鞋帽与体育用品两种分类下搜索“乔丹”商标,结果见到了百余个各式各样的与“乔丹”有关的商标。
其中,既有属于乔丹体育公司的“Qiaodan”“乔丹”“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打造”等商标,也有无锡一家球类企业(与注册 “林书豪”商标的日升用品公司在同一个镇上)注册的“迈克乔丹”“乔丹”等球类用品商标。“乔丹”还分别被天津浙江等地企业注册为袜子毽子游戏机智能玩具等商品的商标。此外,还有一家浙江企业注册了名为“皮尔•乔丹”商标。
记者也在网站上见到了耐克公司注册的“Jordan”与“迈克尔•乔丹”商标,根据网站显示,该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也就是说,乔丹体育公司继续使用“乔丹”商标,并不会对耐克公司构成侵权。
林书豪或许该庆幸,到目前为止,在中国,“Jeremy Lin”还没有被成功注册。(中国鞋网-最专业最权威的鞋业资讯中心)
【相关报道二】
中新网3月4日电 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起诉中国企业乔丹体育侵权案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几位法律专家今天在京就此案展开讨论,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表示,就目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前景不乐观。他认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
“乔丹获得了很多同情,从法理的角度来讲,他起诉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中国的司法裁决)不仅仅只考虑法律问题,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岳运生说,乔丹体育现有将近30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从经济发展角度,从民生角度,从就业角度都有很大的影响,这些因素恐怕是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不能不考虑的。
岳运生认为,此案最终有可能会选择庭外和解,“因为双方体量都很大,尤其对乔丹体育来说,它已经过会准备上市,在这个节骨眼上输不起。如果最后的结果对它不利的话会选择与对方和解。”
他同时表示,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乔丹体育都肯定是输家。“按照法律来衡量,你(乔丹体育)恐怕还没有超出法律底线,但在商业道德层面上肯定不是那么诚信,不是那么道德,其企业形象、企业声誉肯定会受很大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教授认为,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听到这个乔丹体育,我的感觉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就是利用名人的声誉去做生意。(虽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商标),但它拥有的权利是有瑕疵的。”
李明德认为,乔丹体育侵犯的并不只是姓名权,而是乔丹的形象权,“形象权不仅是指肖像,而是包括姓名、声音在内的所有相关内容,最主要的是其中的商业性价值。”
但依照目前中国的法律,法院还无法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李明德表示,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形象权的概念,近期包括姚明、林书豪、赵本山等在内的名人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这类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更多地往《商标法》上靠,“而我们对于注册商标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总觉得注册了就有了权利,而我个人认为注册只是一个公告而已。”
曾当过法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表示,从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体育确实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案除了涉及到《商标法》,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民法通则》,还有《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相关名字,或者是造成歁骗的文字,乔丹体育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姓名造成混淆的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认为,乔丹是有可能胜诉的,“但诉讼有很多技巧,需要高智慧,包括证据的征集和诉由的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冯晓青表示,现在很难预测“乔丹案”的最终结果,但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原告乔丹即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被告撤销现有商标,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限制使用,给乔丹体育加上一个区别性标志,割断其与美国乔丹的联系,避免消费者混淆。
前NBA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
《财经》综合报道:北京时间23日凌晨,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微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并表示起诉“这并不是钱的问题”。乔丹体育其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在中国以廉价运动鞋占据了相当大的农村市场,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并于2011年底过会,谋求上市。
乔丹体育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 jordan(微博)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而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除了“Jordan”相关商标之外,耐克的全资子公司匡威与乔丹体育在“五角星”商标权上的争讼也是旷日持久。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 3848785号图形商标“五角星”与自己的商标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010年2月24日,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匡威申诉失败随后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在复审中,匡威认为其“converse及星图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广为知晓,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乔丹注册的商标与匡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乔丹商标构成了对匡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2012年初,有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诉讼书显示,原告认为“乔丹”译名已广泛知晓,乔丹体育经销商销售以“乔丹”品牌命名服装,同时并未向消费者表明与受到尊敬的明星“乔丹”无关,造成误导消费。
*以上内容由无声起舞 05 班副提供。
【讨论话题】
乔丹诉讼案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3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案件最终的评判结果现在无从知晓,但是姓名权与商标在中国一向很有争议,很多商家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利益,类似的案件也层出不穷。请同学们浏览相关资料,就本次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字数不少于100字。提示:注意联系实际理性分析,避免纯情感的宣泄。
【相关报道一】
"乔丹"侵权,林书豪商标随后引争议
本文来自:中国鞋网http://www.cnxz.cn/news/201203/04/265211.html
【中国鞋网-行业新闻】2月21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福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乔丹体育公司在23日一份声明中回应称,中文“乔丹”是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乔丹早就习惯了在篮球殿堂里大获全胜,现在这个退休的篮球巨星开始应对新挑战了。”彭博社评价道。
看起来,对这一次的挑战,篮球运动员乔丹也是做足了准备。“本案涉及的是保护姓名权的问题,与知识产权纠纷无关。”面对乔丹体育公司的声明,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似乎颇有信心,他们告诉《青年参考》,“中国近年来持续改善知识产权监管环境,我们认为本次诉讼的提出恰逢其时。”
商标看上去都像是“乔丹在灌篮”
乔丹起诉了“乔丹”前者是NBA传奇人物如今夏洛特山猫队的主要股东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后者是中国东南部福建省一家正准备融资11亿元人民币上市的体育公司,一个两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
“我一直认为,这个名字对我来讲代表了一切。”
说这话时,迈克尔•乔丹身在一个篮球场上,他穿着一件淡蓝色的运动服,运动服左上方印着耐克公司“飞人乔丹”的图形看起来就像是乔丹双腿笔直叉开,正腾空而起,用左手灌篮。“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时,我感到非常失望。”
另一面,则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贴出的公开声明:“乔丹体育依中国法律对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对中文"乔丹"等注册商标亦享有商标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和“飞人乔丹”图形不同,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用该公司自己的话来解释,“我们认为,那是一个篮球的动作,那是一个体育的动作,也可以理解为是跑步的动作。”《青年参考》记者注意到,该商标为红色,图上的男子和乔丹一样,同样左手持球,双腿略微弯曲打开跳起。一个篮球迷告诉记者,“这看上去就像是乔丹在进行风车式灌篮。”
“当你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过去35年的篮球生涯中,我的名字已逐步被大众认可,这不仅包括了对迈克尔•乔丹个人的认可,也包括了对乔丹品牌的认可。当你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借着由其法律团队管理的官网上发布的一个视频中,乔丹表达了自己的心态。
《纽约时报》不忘提醒读者,这位前NBA明星如今拥有一条耐克鞋的生产线,专门生产被中国消费者昵称为“乔丹鞋”的“Air Jordan(飞人乔丹)”系列篮球鞋。
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耐克公司就曾对乔丹体育公司申请的商标提出过异议,不过都被驳回。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无规定需审核其是否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相似。
在被彭博社问及耐克公司是否与这桩诉讼有牵扯时,迈克尔•乔丹法律团队中的一位发言人表示,乔丹“雇佣了自己的法律顾问”。
“乔丹体育公司也许会质疑,为什么乔丹先生没有更早提出诉讼?”在24日的报道中,一位法律专家对《华尔街日报》说,“中国法院可不想让这个生意倒了,然后导致数万计的员工失业。”
2月26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果然在声明中称,自乔丹体育成立以来至2012年2月22日,迈克尔•乔丹先生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他们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
这家前身为“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注册了“乔丹”商标的公司强调说,近3年,乔丹体育纳税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员工及关联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
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小城市中,九成青少年认为乔丹体育是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品牌
姓名权与商标在中国一向很有争议,《华尔街日报》评价说,这个问题最近更因为中国消费者群体日渐增长外国公司竞相试图从中盈利而备受瞩目。
看起来,至少这次,迈克尔•乔丹是铁了心要让人们明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他本人没有任何关系:“中国球迷一直对我非常支持,对此我十分感激。我认为他们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
在迈克尔•乔丹的诉讼理由中提及,2009年上海一家体育用品营销机构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小城市中,九成青少年认为乔丹体育是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品牌。
此前,正准备上市的乔丹体育也曾专门在招股申报书声明,“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
显然,迈克尔•乔丹很难这么想。“迈克尔在其职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保护其姓名权。”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在一封邮件中向《青年参考》记者表示,“中国近年来持续改善知识产权监管环境,我们认为本次诉讼的提出恰逢其时。有关法院近期也对其他公众人物如姚明易建联等维护其姓名权的申诉,予以了肯定的法律判决。”
2010年,一家体育用品公司申请的“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就因为侵犯了易建联的姓名权而被撤销。而在去年,姚明也以姓名权为理由,起诉了一家以“姚明一代”作为商标的体育用品公司,最终姚明胜诉。
这两个案例很可能帮到迈克尔•乔丹,只要他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名早于乔丹公司注册商标的时间,《华尔街日报》采访的一位法律专家这样分析。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相信,这或者正是迈克尔•乔丹直到最近,才决定起诉乔丹公司的原因。 “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迈克尔•乔丹说,诉讼可能带来的所有赔偿,将被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不只一个“乔丹”,还有“林书豪”
“没准最近尼克斯队的新星林书豪得当心了,是不是?”美国《华尔街日报》的一位博客作者向华裔球星林书豪提醒道,他的中文名 “林书豪”与英文名变体“Jeremy S.H.L.”也已被一家中国企业注册,而且是在2010年那年林书豪才刚从哈佛大学毕业。
很多媒体都在乔丹案报道中,提到了这家眼光超前的无锡日升体育用品公司。该公司老板虞敏洁表示,当年自己在看电视时注意到了林书豪,于是花费4460元人民币注册了这个商标。而根据《福布斯》两周前的估值,林书豪的个人品牌价值约为140万美元。
英国《金融时报》的评论说,这是一个中国企业创新能力的好例子,就在这个月之前,美国人还对林书豪一无所知,可是远在无锡的虞敏洁却在2010年就注意到了他。
事实上,无锡日升公司同时还生产“乔丹王国”以及“易建联”系列篮球。
与篮球明星乔丹相关的商标注册并不是只有这些。《青年参考》记者登录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分别在服装鞋帽与体育用品两种分类下搜索“乔丹”商标,结果见到了百余个各式各样的与“乔丹”有关的商标。
其中,既有属于乔丹体育公司的“Qiaodan”“乔丹”“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打造”等商标,也有无锡一家球类企业(与注册 “林书豪”商标的日升用品公司在同一个镇上)注册的“迈克乔丹”“乔丹”等球类用品商标。“乔丹”还分别被天津浙江等地企业注册为袜子毽子游戏机智能玩具等商品的商标。此外,还有一家浙江企业注册了名为“皮尔•乔丹”商标。
记者也在网站上见到了耐克公司注册的“Jordan”与“迈克尔•乔丹”商标,根据网站显示,该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也就是说,乔丹体育公司继续使用“乔丹”商标,并不会对耐克公司构成侵权。
林书豪或许该庆幸,到目前为止,在中国,“Jeremy Lin”还没有被成功注册。(中国鞋网-最专业最权威的鞋业资讯中心)
【相关报道二】
“乔丹案”引发争议 法律专家称飞人乔丹难赢官司
中新网3月4日电 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起诉中国企业乔丹体育侵权案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几位法律专家今天在京就此案展开讨论,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表示,就目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前景不乐观。他认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
“乔丹获得了很多同情,从法理的角度来讲,他起诉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中国的司法裁决)不仅仅只考虑法律问题,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岳运生说,乔丹体育现有将近30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从经济发展角度,从民生角度,从就业角度都有很大的影响,这些因素恐怕是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不能不考虑的。
岳运生认为,此案最终有可能会选择庭外和解,“因为双方体量都很大,尤其对乔丹体育来说,它已经过会准备上市,在这个节骨眼上输不起。如果最后的结果对它不利的话会选择与对方和解。”
他同时表示,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乔丹体育都肯定是输家。“按照法律来衡量,你(乔丹体育)恐怕还没有超出法律底线,但在商业道德层面上肯定不是那么诚信,不是那么道德,其企业形象、企业声誉肯定会受很大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教授认为,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听到这个乔丹体育,我的感觉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就是利用名人的声誉去做生意。(虽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商标),但它拥有的权利是有瑕疵的。”
李明德认为,乔丹体育侵犯的并不只是姓名权,而是乔丹的形象权,“形象权不仅是指肖像,而是包括姓名、声音在内的所有相关内容,最主要的是其中的商业性价值。”
但依照目前中国的法律,法院还无法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李明德表示,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形象权的概念,近期包括姚明、林书豪、赵本山等在内的名人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这类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更多地往《商标法》上靠,“而我们对于注册商标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总觉得注册了就有了权利,而我个人认为注册只是一个公告而已。”
曾当过法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表示,从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体育确实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案除了涉及到《商标法》,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民法通则》,还有《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相关名字,或者是造成歁骗的文字,乔丹体育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姓名造成混淆的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认为,乔丹是有可能胜诉的,“但诉讼有很多技巧,需要高智慧,包括证据的征集和诉由的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冯晓青表示,现在很难预测“乔丹案”的最终结果,但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原告乔丹即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被告撤销现有商标,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限制使用,给乔丹体育加上一个区别性标志,割断其与美国乔丹的联系,避免消费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