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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乔丹商标纠纷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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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略览】
前NBA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
《财经》综合报道:北京时间23日凌晨,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微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并表示起诉“这并不是钱的问题”。
  乔丹体育其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在中国以廉价运动鞋占据了相当大的农村市场,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并于2011年底过会,谋求上市。
  乔丹体育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 jordan(微博)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而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除了“Jordan”相关商标之外,耐克的全资子公司匡威与乔丹体育在“五角星”商标权上的争讼也是旷日持久。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 3848785号图形商标“五角星”与自己的商标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010年2月24日,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匡威申诉失败随后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在复审中,匡威认为其“converse及星图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广为知晓,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乔丹注册的商标与匡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乔丹商标构成了对匡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2012年初,有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诉讼书显示,原告认为“乔丹”译名已广泛知晓,乔丹体育经销商销售以“乔丹”品牌命名服装,同时并未向消费者表明与受到尊敬的明星“乔丹”无关,造成误导消费。
*以上内容由无声起舞 05 班副提供。

【讨论话题】
乔丹诉讼案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3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案件最终的评判结果现在无从知晓,但是姓名权与商标在中国一向很有争议,很多商家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利益,类似的案件也层出不穷。请同学们浏览相关资料,就本次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字数不少于100字。
提示:注意联系实际理性分析,避免纯情感的宣泄。

【相关报道一】
"乔丹"侵权,林书豪商标随后引争议

本文来自:中国鞋网http://www.cnxz.cn/news/201203/04/265211.html
  【中国鞋网-行业新闻】2月21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福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乔丹体育公司在23日一份声明中回应称,中文“乔丹”是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乔丹早就习惯了在篮球殿堂里大获全胜,现在这个退休的篮球巨星开始应对新挑战了。”彭博社评价道。

  看起来,对这一次的挑战,篮球运动员乔丹也是做足了准备。“本案涉及的是保护姓名权的问题,与知识产权纠纷无关。”面对乔丹体育公司的声明,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似乎颇有信心,他们告诉《青年参考》,“中国近年来持续改善知识产权监管环境,我们认为本次诉讼的提出恰逢其时。”

  商标看上去都像是“乔丹在灌篮”

  乔丹起诉了“乔丹”前者是NBA传奇人物如今夏洛特山猫队的主要股东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后者是中国东南部福建省一家正准备融资11亿元人民币上市的体育公司,一个两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

  “我一直认为,这个名字对我来讲代表了一切。”

  说这话时,迈克尔•乔丹身在一个篮球场上,他穿着一件淡蓝色的运动服,运动服左上方印着耐克公司“飞人乔丹”的图形看起来就像是乔丹双腿笔直叉开,正腾空而起,用左手灌篮。“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时,我感到非常失望。”
  另一面,则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贴出的公开声明:“乔丹体育依中国法律对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对中文"乔丹"等注册商标亦享有商标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和“飞人乔丹”图形不同,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用该公司自己的话来解释,“我们认为,那是一个篮球的动作,那是一个体育的动作,也可以理解为是跑步的动作。”《青年参考》记者注意到,该商标为红色,图上的男子和乔丹一样,同样左手持球,双腿略微弯曲打开跳起。一个篮球迷告诉记者,“这看上去就像是乔丹在进行风车式灌篮。”

  “当你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过去35年的篮球生涯中,我的名字已逐步被大众认可,这不仅包括了对迈克尔•乔丹个人的认可,也包括了对乔丹品牌的认可。当你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借着由其法律团队管理的官网上发布的一个视频中,乔丹表达了自己的心态。
  《纽约时报》不忘提醒读者,这位前NBA明星如今拥有一条耐克鞋的生产线,专门生产被中国消费者昵称为“乔丹鞋”的“Air Jordan(飞人乔丹)”系列篮球鞋。
  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耐克公司就曾对乔丹体育公司申请的商标提出过异议,不过都被驳回。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无规定需审核其是否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相似。
  在被彭博社问及耐克公司是否与这桩诉讼有牵扯时,迈克尔•乔丹法律团队中的一位发言人表示,乔丹“雇佣了自己的法律顾问”。
  “乔丹体育公司也许会质疑,为什么乔丹先生没有更早提出诉讼?”在24日的报道中,一位法律专家对《华尔街日报》说,“中国法院可不想让这个生意倒了,然后导致数万计的员工失业。”
  2月26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果然在声明中称,自乔丹体育成立以来至2012年2月22日,迈克尔•乔丹先生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他们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
  这家前身为“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注册了“乔丹”商标的公司强调说,近3年,乔丹体育纳税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员工及关联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

  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小城市中,九成青少年认为乔丹体育是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品牌

  姓名权与商标在中国一向很有争议,《华尔街日报》评价说,这个问题最近更因为中国消费者群体日渐增长外国公司竞相试图从中盈利而备受瞩目。
  看起来,至少这次,迈克尔•乔丹是铁了心要让人们明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他本人没有任何关系:“中国球迷一直对我非常支持,对此我十分感激。我认为他们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
  在迈克尔•乔丹的诉讼理由中提及,2009年上海一家体育用品营销机构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小城市中,九成青少年认为乔丹体育是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品牌。
  此前,正准备上市的乔丹体育也曾专门在招股申报书声明,“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
  显然,迈克尔•乔丹很难这么想。“迈克尔在其职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保护其姓名权。”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在一封邮件中向《青年参考》记者表示,“中国近年来持续改善知识产权监管环境,我们认为本次诉讼的提出恰逢其时。有关法院近期也对其他公众人物如姚明易建联等维护其姓名权的申诉,予以了肯定的法律判决。”
  2010年,一家体育用品公司申请的“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就因为侵犯了易建联的姓名权而被撤销。而在去年,姚明也以姓名权为理由,起诉了一家以“姚明一代”作为商标的体育用品公司,最终姚明胜诉。
  这两个案例很可能帮到迈克尔•乔丹,只要他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名早于乔丹公司注册商标的时间,《华尔街日报》采访的一位法律专家这样分析。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相信,这或者正是迈克尔•乔丹直到最近,才决定起诉乔丹公司的原因。 “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迈克尔•乔丹说,诉讼可能带来的所有赔偿,将被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不只一个“乔丹”,还有“林书豪”

  “没准最近尼克斯队的新星林书豪得当心了,是不是?”美国《华尔街日报》的一位博客作者向华裔球星林书豪提醒道,他的中文名 “林书豪”与英文名变体“Jeremy S.H.L.”也已被一家中国企业注册,而且是在2010年那年林书豪才刚从哈佛大学毕业。
  很多媒体都在乔丹案报道中,提到了这家眼光超前的无锡日升体育用品公司。该公司老板虞敏洁表示,当年自己在看电视时注意到了林书豪,于是花费4460元人民币注册了这个商标。而根据《福布斯》两周前的估值,林书豪的个人品牌价值约为140万美元。
  英国《金融时报》的评论说,这是一个中国企业创新能力的好例子,就在这个月之前,美国人还对林书豪一无所知,可是远在无锡的虞敏洁却在2010年就注意到了他。
  事实上,无锡日升公司同时还生产“乔丹王国”以及“易建联”系列篮球。
  与篮球明星乔丹相关的商标注册并不是只有这些。《青年参考》记者登录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分别在服装鞋帽与体育用品两种分类下搜索“乔丹”商标,结果见到了百余个各式各样的与“乔丹”有关的商标。
  其中,既有属于乔丹体育公司的“Qiaodan”“乔丹”“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打造”等商标,也有无锡一家球类企业(与注册 “林书豪”商标的日升用品公司在同一个镇上)注册的“迈克乔丹”“乔丹”等球类用品商标。“乔丹”还分别被天津浙江等地企业注册为袜子毽子游戏机智能玩具等商品的商标。此外,还有一家浙江企业注册了名为“皮尔•乔丹”商标。
  记者也在网站上见到了耐克公司注册的“Jordan”与“迈克尔•乔丹”商标,根据网站显示,该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也就是说,乔丹体育公司继续使用“乔丹”商标,并不会对耐克公司构成侵权。
  林书豪或许该庆幸,到目前为止,在中国,“Jeremy Lin”还没有被成功注册。(中国鞋网-最专业最权威的鞋业资讯中心)

【相关报道二】
“乔丹案”引发争议 法律专家称飞人乔丹难赢官司

  中新网3月4日电 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起诉中国企业乔丹体育侵权案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几位法律专家今天在京就此案展开讨论,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表示,就目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前景不乐观。他认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
  “乔丹获得了很多同情,从法理的角度来讲,他起诉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中国的司法裁决)不仅仅只考虑法律问题,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岳运生说,乔丹体育现有将近30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从经济发展角度,从民生角度,从就业角度都有很大的影响,这些因素恐怕是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不能不考虑的。
  岳运生认为,此案最终有可能会选择庭外和解,“因为双方体量都很大,尤其对乔丹体育来说,它已经过会准备上市,在这个节骨眼上输不起。如果最后的结果对它不利的话会选择与对方和解。”

  他同时表示,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乔丹体育都肯定是输家。“按照法律来衡量,你(乔丹体育)恐怕还没有超出法律底线,但在商业道德层面上肯定不是那么诚信,不是那么道德,其企业形象、企业声誉肯定会受很大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教授认为,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听到这个乔丹体育,我的感觉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就是利用名人的声誉去做生意。(虽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商标),但它拥有的权利是有瑕疵的。”
  李明德认为,乔丹体育侵犯的并不只是姓名权,而是乔丹的形象权,“形象权不仅是指肖像,而是包括姓名、声音在内的所有相关内容,最主要的是其中的商业性价值。”
  但依照目前中国的法律,法院还无法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李明德表示,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形象权的概念,近期包括姚明、林书豪、赵本山等在内的名人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这类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更多地往《商标法》上靠,“而我们对于注册商标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总觉得注册了就有了权利,而我个人认为注册只是一个公告而已。”
  曾当过法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表示,从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体育确实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案除了涉及到《商标法》,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民法通则》,还有《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相关名字,或者是造成歁骗的文字,乔丹体育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姓名造成混淆的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认为,乔丹是有可能胜诉的,“但诉讼有很多技巧,需要高智慧,包括证据的征集和诉由的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冯晓青表示,现在很难预测“乔丹案”的最终结果,但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原告乔丹即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被告撤销现有商标,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限制使用,给乔丹体育加上一个区别性标志,割断其与美国乔丹的联系,避免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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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声起舞 05 班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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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侵权调查
  如果乔布斯还活着,他或许很难想象,官司缠身的2012年,可能是苹果公司多灾多难的开始。这家承诺“无论苹果产品在哪里生产,苹果承诺确保最高标准的社会责任”的科技公司,遇到一系列的麻烦。

  2012年初,中国大陆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微博)声称,全球最畅销的平板电脑iPad品牌,在中国大陆的所有权并非为苹果公司所有,随后这家台资企业便向深圳、惠州、上海的法院提起针对苹果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把苹果列为被告的,还有台湾宏达电子(HTC)、三星电子科技(微博),他们诉讼苹果侵犯其知识产权;而中国的作家韩寒(微博)、李承鹏(微博)等则诉苹果公司侵犯其著作版权。

  而最能撼动苹果公司道德根基的,则是来自苹果公司在中国代工厂所发生一系列丑闻:雇佣童工、工人自杀、工厂爆炸。由于苹果公司无法做到与代工厂之间完全切割,其道德信念瞬时面临巨大的危机。很快,20万苹果消费者,向苹果发出了消灭血汗工厂的呼吁。尽管苹果公司最终选择了公布供应链名单,并接受公平劳工协会的审查,但是苹果标识上中国劳工的印记,却无法轻易抹去。

  一个在果粉那里堪称“伟大”和“完美”的苹果公司,为何会成为产权和道德上的双重被告?也许,这不仅事关商业利益。在一个商业化的时代中,主导商业伦理的规则,不但与法律、政治相关,也与人类塑造的世界秩序相关——在这个秩序中,那些非商业化的伦理和道德,处处与商业有关。商业帝国不应漠视这个人类共处的世界中的规则,这规则隐含着情感和道德判断。

  谁的iPad?

  苹果公司以后要在中国长远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远比一场品牌所有权官司更复杂。

  当乔布斯决定使用iPad作为品牌时,他或许没有意识到,这四个字母将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历史遗留债

  1991年,台湾商人杨荣山第一次把生意做到了中国大陆,创办了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深圳唯冠),以此为起点,杨荣山陆续在东莞、武汉和长春设厂,六年后,他把旗下IT业务打包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时,IT业内赫赫有名的唯冠系才有了一个形式上的母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国际)。

  杨荣山利用手下数家子公司,从2000年到2001年,先后在31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并成功注册了总共十个iPad商标,其中就包括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

  在此期间,唯冠国际推出过一款类似上网本的产品,名称就叫iPad。今年2月17日,杨荣山现身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时向外界证实,这款产品在当初总共生产了将近两万个,并且还在南美等市场进行了销售。

  此后五年,唯冠国际进入了黄金时代,在最鼎盛的2006年,这家台资企业一度拥有超过万名的工人,年产显示器750万台,产量居全球前三。但随后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冲击,这家IT巨头并深陷债务重组之中,目前,仅有位于武汉的子公司还在正常生产。

  在唯冠国际推出iPad十年后,2010年9月17日,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才在中国大陆,推出了同名的iPad平板电脑。此前,苹果公司也意识到商标权的问题是绕不过去的。自2004年起,苹果公司便开始与唯冠国际在台湾的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进行接触。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在中国内地英文商标iPad的申请人众多,但是,深圳唯冠对iPad品牌的专用权期限仍显示至2021年6月20日前有效。通过查询还发现,苹果公司对同一商标在2009年10月的申请则被驳回复审。

  苹果公司发给《中国新闻周刊》的书面回复称,在上述期间,苹果公司已经购买了台湾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所有权。此外,中国与美国在商标所有权认证上遵循的原则并不一致,前者奉行“注册在先”的原则,后者则习惯认定“实用在先”,这也让深圳唯冠和苹果公司的纷争更加复杂。

  但是,杨荣山称,由于台湾唯冠手中并不拥有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所有权,因此苹果公司还需要就此与之磋商。2012年初,深圳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对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诉讼。

  “尽管苹果公司的iPad获得了那么多人的喜爱,但成功并不是苹果公司侵权的理由。” 今年2月17日,杨荣山面对媒体的镜头表示。

  在杨荣山看来,过去18个月,苹果公司“盗用”了深圳唯冠的商标,并以iPad的名义涉嫌非法销售近500万部平板电脑,销售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按照中国工商部门对侵权案件最高三倍非法销售额的罚款计算,对苹果公司的罚款最高可达300亿元。

  早在2007年,苹果公司与美国思科公司也曾爆发类似的商标所有权之争。

  当年,思科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同时指控苹果公司多次试图获取商标权遭思科拒绝之后,另设挂牌公司试图以其他方式取得“iPhone”商标。最终,两家公司于当年达成和解,使苹果公司和思科可以在各自的产品中都使用iPhone品牌。

  而iPad在中国内地的结局,目前却并不清晰。

  谁错了?

  实际上,为早日拆除面对海外市场商标权属未定的这枚定时炸弹,苹果公司在iPad产品发布之前,始终与台湾唯冠接触着。

  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苹果公司先是与台湾唯冠围绕苹果公司当时开发的mp3产品“iPod”商标与唯冠母公司的十个iPad商标近似,在英国对簿公堂。苹果公司通过律师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起诉台湾唯冠,但苹果公司却输掉了这场商标权官司。

  这一轮诉讼的具体裁决细节,双方当事人均未透露。但双方的纠缠却进一步深化。

  2009年8月,苹果公司通过律师在英国设立了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公司,(简称IP公司),缩写也恰与iPad相近。

  苹果公司的这一做法,与2007年思科在“iPhone”纠纷中所称的苹果公司利用成立一家名为Ocean Telecom Services的公司向国际电联立案申请“iPhone”商标权的行为,如出一辙。

  而这家英国IP公司创立的时间,距离乔布斯计划的平板电脑全球发布时间仅剩数月。而同一时期,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们正遭受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重创,库存和资产巨幅缩水,无论是时任董事长的杨荣山,还是整个唯冠国际,都处在破产的边缘。

  正在此时,这家英国IP公司经过与台湾唯冠法律代表简单的谈判之后,很快在2009年12月23日与台湾唯冠就iPad的商标权转让签署了协议。

  据双方协议,IP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走了台湾唯冠在全球市场上所“代表”的总共10个iPad商标的权益,协议中的附件内容包括了中国内地的两个iPad商标。随后,台湾唯冠很快又发现,这家IP公司又以10英镑的象征性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了所有的“iPad”商标。

  数日之后,即2010年1月28日,乔布斯捧出的iPad平板电脑便在硅谷举行的发布会现身了。

  遭到苹果公司商业算计的台湾唯冠事后表示,由于IP公司当时并未说明商标转让后的用途,因此是“使用不正当的欺诈手段取得”,他们正准备以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嫌疑委托美国律师在美起诉苹果公司。

  与此同时,由深圳唯冠委托的代理律师们还发现,由于当时的转让协议由台湾唯冠这家子公司与苹果公司方面签订,而注册于中国内地的两个iPad商标持有权在深圳唯冠的手中,因此中国内地应不予承认苹果公司在内地获得的iPad商标。

  换句话说,这一天价的商标现在仍归深圳唯冠所有,而苹果公司则在中国内地涉嫌侵犯唯冠商标。

  然而,据美国华尔街日报旗下的一家IT行业博客AllThingsD获得的一份2010年7月双方对簿香港高等法院的针对深圳唯冠iPad商标使用的临时禁令,该法院文件称,深圳唯冠在iPad发布之后曾要求苹果公司用1000万美元来换取中国区的商标转让。

  香港的这家法院还认为,深圳唯冠不仅拒绝履行台湾唯冠所“代表”的转让协议,反而借之为商业机会而谋利。事实上,在金融危机中近乎破产的唯冠国际,目前正处于债务重组之中,而被深圳辖区内八家银行组成的债权人会议控制。

  但是当2月17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两度采访杨荣山,询问公司是否存在商业谋利考虑时,杨荣山均选择不作答。

  但双方的庭外纠缠并未就此结束。

  2月20日晚,苹果公司在更换了本案的代理人之后,新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当晚公布了一封致唯冠负责人杨荣山的律师函,称深圳唯冠在新闻发布会上所称的“对商标转让毫不知情”等言论失实,指出深圳唯冠全程参与了iPad中国商标的转让。

  目前,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都重金邀请了律师团围绕这一天价商标案做文章。

  除了考虑在美以不公平交易的嫌疑起诉苹果公司以外,深圳唯冠还刚刚在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赢得了起诉苹果公司经销商iPad商标侵权案的一审。法院判定苹果公司经销商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构成侵权,禁止销售苹果公司iPad相关产品。这是iPad商标案件中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公司经销商侵权。

  深圳唯冠在上海起诉苹果公司中国区公司,即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也在2月22日于上海浦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

  而苹果公司和IP公司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已被判败诉。但此案的终审将于2月29日上午8时50分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这也是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争取翻盘的最后机会。

  受深圳唯冠委托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马东晓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对赢得起诉苹果公司方面的终审有相当的把握。

  尽管记者数次提问,但苹果公司以及代理律师均婉拒了对此事做出评论。苹果公司也谢绝透露如果终审败诉,将如何处理中国内地市场的iPad商标。

  尽管法律对于争议的双方来说,机会是均等的,但是在时间上,深圳唯冠有的是回旋余地,而苹果公司绝对不能忽视在中国市场的生存。

  中国市场的无价

  对于苹果公司每年千亿美元的销售额来说,中国就是除了美国本土之外的第一大市场。

  更重要的是,中国市场还是苹果公司市场份额增长最为高速的市场。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四家苹果公司中国零售店,已经成为了全球苹果公司零售店中最繁忙的店面。

  在2011财年的前三季度,苹果公司在中国的收入超过88亿美元,为去年同期的6倍。

  在苹果公司未来的新产品及各类产品的应用程序若要产生理想的利润率,中国市场不可能被忽视。“我们非常地、非常地看重中国。”苹果公司现任CEO蒂姆·库克近日还在一场公开演讲中表示。

  按计划,今年3月7日蒂姆·库克将照常在旧金山芳草地艺术中心正式发布第三代平板电脑“iPad 3”。苹果公司已向供应商下达了6500万块液晶屏幕的订单,这一规模远超过“iPad 2”全球发行时的4000万块。

  中国内地市场因iPad商标案而拖累,苹果公司目前要做的抉择比2010年冒险向中国内地推出第一代iPad时,艰难得多。

  一旦苹果公司在广东的终审中再次败诉,苹果公司无疑将把自己的命运放在生死存亡的巨大市场风险中。知识产权律师指出,面对iPad在中国内地的困境,苹果公司的每一个抉择都需要牺牲极大的利益。最有可能的是,苹果公司或花巨资与深圳唯冠和解。深圳唯冠的债权人协调人已经对媒体表示,苹果公司要支付4亿美元,才可达到和解。

  苹果公司若是在中国内地彻底放弃iPad商标,或在败诉后继续上诉最高法院,这种“弃子”的做法不仅将面临销售被耽误的风险,更可能因为彻底败诉而丢失中国市场的忠实用户。但时间已经不允许苹果公司再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取消唯冠的iPad商标,因为这项程序往往会长达一年甚至更长时间。

  目前,国内的工商部门已经对iPad商标案纠纷密切关注。从北京开始,已有9个省市区近20家工商部门介入调查iPad商标侵权案。其中,石家庄的部分商户正是在当地工商部门的介入下开始下架iPad产品。

  至今,深圳唯冠向海关方面提出的禁止苹果公司iPad产品进出口的申请仍未得到海关总署的回应。

  截至《中国新闻周刊》发稿时,更多二三线城市的苹果公司经销商为避免争议,已主动下架或改为线下交易相关产品。而有关B2C网站,包括京东商城官方则在2月20日承认,是苹果公司要求其在购物网站上停止销售iPad产品。京东商城CEO刘强东也表示,正是由于未拿到苹果公司对iPad产品的销售授权,因此需要在完成相关谈判后再恢复销售。

  2月21日,苹果公司中国区公司的多位内部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商标争议的相关法律事务均由位于美国加州的总公司处理,中国区公司内部的业务并未受影响,而是“一切照常”。

  “苹果公司以后要在中国长远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远会比这场官司复杂,攒经验有必要。”上述内部人士表示。对于这一家如今IT领域中最成功的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危机,或许才刚刚开始。★

  苹果公司“道德门”

  乔布斯的同事们发现,摆在这家全球最高市值公司面前的选择似乎只有两个:要么接受粉丝的要求改善中国工人工作环境,要么听从奥巴马总统的建议搬回美国。

  本刊记者/周政华

  一年前的一个晚上,正在加里福利亚州考察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与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的前CEO乔布斯有一次会谈。当时,奥巴马问乔布斯,为什么苹果公司前一年销售的7000万部iPhone、3000万部iPad几乎都是在海外生产,难道这些工作不能回到美国国内吗?

  乔布斯回答,“这些工作机会是回不来的。”

  他们谈话的时候,中国大陆各地的富士康科技集团(以下简称富士康)下设的工厂里,数十万员工正在流水线上忙碌着,绝大部分苹果公司产品都从中国大陆流向世界各地。那是2011年2月17日,“美国研发—中国生产—全球销售”的机制,仍然在苹果公司几近完美地运行。此前一年,苹果公司在全球智能手机的排行榜上很快就要把第一名挤下来。

  那时,苹果公司被认为是这个时代最成功的科技公司之一,物美价廉的中国劳动力也赋予了乔布斯拒绝总统建议的底气。

  但是,当2012年中国代工厂被曝雇佣童工、工人自杀、工厂爆炸等一连串丑闻时,当20万美国苹果公司粉丝联合签名要求改善中国工人工作环境时,乔布斯的同事们发现,摆在这家全球最高市值公司面前的选择似乎只有两个:要么接受粉丝的要求,要么听从奥巴马总统的建议。

  血汗工厂虚实

  “富士康一点也不像传统意义上的血汗工厂”,刘开明说。

  刘开明,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他曾经在2004年对苹果公司在深圳的富士康代工厂进行过一次暗访式调查。当时,富士康还实行12小时工作制,全天分两班,工厂机器经常是24小时连轴转,很多工人需要站着工作,劳动强度大,很多人往往干不满一年就主动卷铺盖走人。

  由于富士康的工厂大部分是组装作业,对灰尘、温度、湿度都有一定的环境要求,因此,视觉上,富士康的厂区内外可以说是宽敞、整洁、明亮。刘开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富士康的环境比当时东莞的很多电子厂好多了。”

  美国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公平劳工协会总裁奥莱特·冯·希尔登2012年2月16日来到深圳的富士康工厂检查时,在目睹了这家台资企业的现代化车间后就对外界表示:“富士康中国内地工厂的工作条件,比中国其他地方的服装以及其他行业工厂好得多。”

  一些中国NGO也和希尔登的看法相近。

  在过去八年,刘开明所在的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曾经对150多家跨国公司供应商进行过社会责任审核,刘开明认为,相比之下,富士康工厂的工作环境“大概处于中游偏上的位置”。刘开明的调查发现,很多上游零配件的供应商工厂环境恶劣。

  但是,看上去不错的硬件设施,并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2010年2月,苹果公司在中国江苏代工厂联建科技(母公司为台湾胜华科技),62名工人发生正已烷中毒,劳资官司至今未了;2011年5月和12月,苹果公司在成都和上海的代工厂发生爆炸,导致2人死亡,近百人受伤。两起事故仅相隔半年,起因据推测均与工厂内铝粉浓度过高有关。

  在富士康深圳工厂的随后几天调查中,公平劳工协会总裁奥莱特·冯·希尔登修正了最初的看法。他说在深圳工厂“发现了不少问题”。至于这些问题具体是什么,他暂时并未透露,而称,该协会将在3月初公布一份针对富士康的正式调查报告。

  刘开明在富士康的调查发现,对工人来说真正的折磨在于,每天在流水线旁数万次重复一个简单的动作,回到宿舍之后,整个厂区内准军事化管理,不仅无法缓解工人的紧张疲惫,反而进一步加剧精神压抑。

  “现代意义上的血汗工厂,最重要的是对工人进行精神虐待。”刘开明如此评价。

  2010年,富士康在中国内地工厂发生了12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这一连环自杀事件,也引发了美国人对于中国工人遭遇的关注。

  到2012年1月,当苹果公司打算正视这一问题,统计出来的数据相当骇人:据苹果公司今年发布的《2011年供应商责任发展报告》披露,在2010年,37家供货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远多于2009年的17家。

  2009年至今,苹果公司股价上涨了4倍,达到500美元左右的价位。但是在安全事故方面,苹果公司却跑输了“大盘”——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中国安全事故持续减少,到了2010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数为八千多起,比2009年下降了11%。

  然而,苹果公司并不是信息产业血汗工厂的个案。

  由于苹果公司、戴尔、三星等很多国际知名的信息科技品牌,其母公司大多只负责研发和创意,而富士康与其他零部件供应商之间还存在更多层级的外包关系,苹果公司后来披露的供应链企业名录显示,仅向苹果公司供货的一级供应商就多达156家。庞大的供应商数量,加上层层外包,最终导致信息产业的供应链管理变得极为复杂,针对其劳工权益和环境污染的监管也无从谈起。

  因此,当“血汗工厂”加诸苹果公司身上时,可能忽略了另一个事实,苹果公司在华最大的代工厂商富士康,不仅是组装苹果公司的产品,它还生产了全球近一半的消费电子产品,三星、戴尔、惠普等多家信息科技品牌公司都是它的客户。

  推动苹果公司改变

  染血的苹果公司,把信息科技产业的管理链条问题推到了前台。

  在与苹果公司打了两年多交道后,中国的NGO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明显感受到了,苹果公司在对待中国劳工权益和环境保护问题上,态度所发生的变化。

  2010年,一位苹果公司用户把一封呼吁关注富士康多起工人自杀事件的邮件转发给苹果公司CEO乔布斯时,他回复说:“虽然每一起自杀都是悲剧,但富士康的自杀率显著低于中国的平均数量。我们在盯这个问题。”

  从统计学上看,乔布斯没有算错。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近年来,中国平均自杀率大约在十万分之二十三左右,远高于富士康工厂的自杀率。但是,乔布斯精确计算生命的结果,不仅没有起到安抚海外消费者的效果,反而点燃了苹果公司用户的怒火。

  事实上,苹果公司中国代工厂所存在的劳工权益和环境问题,在很多其他中国工厂上也同样存在。

  2007年,21家中国环保组织开展了“绿色选择倡议”,对多家跨国公司在华供应企业进行环境污染调查,结果发现沃尔玛、联合利华、耐克等多家公司的供应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但相当一部分跨国公司选择了和环保组织一起联手解决问题,并且形成一些正面案例。

  但苹果公司一开始并没有选择和他们合作。2010年底,三家总部位于北京的NGO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联合发起了一项针对中国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的重金属污染调查,调查的企业也包括了苹果公司中国的代工厂。

无声起舞 05 班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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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

搬不走的世界工厂
  这也是中国的民间组织,最早介入苹果公司中国“血汗工厂”事件。

  2011年1月20日,三家机构把有关苹果公司中国代工厂的部分调查结果,汇编成《苹果公司的另一面》对外公布。马军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回忆说,这份报告发布之前,他曾把部分内容通过电邮发送给了苹果公司,但没有收到回复。

  整个2010年,不仅马军所在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三十多家中国NGO在致信苹果公司,警示其代工厂所存在的环境污染和侵害劳工权益问题,同时海外的NGO组织太平洋组织的负责人也多次写信给苹果公司提示上述问题,但均未获得苹果公司回应。

  乔布斯领导之下的苹果公司,其一大特色是对外界的质疑和批评一概不回应,也有人把这种企业经营策略称之为神秘主义。当苹果公司还是一家小众品牌时,这种神秘主义的处理方式,尚且可以应付来自万里之外的中国NGO组织的抗议。但是,等到了2011年,当苹果公司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高科技公司之际,苹果公司的问题就已经远远超出“果粉”的层面。

  在大众面前,乔布斯不得不作出一些改变。从2011年年中开始,对外界质疑,苹果公司不再“概不回应”。

  这年8月,当马军把有关中国代工厂环境污染的相关报告发给苹果公司时,他在半个月后得到了答复,尽管苹果公司回复的邮件里面,并没有多少实质内容,但在马军看来,苹果公司已经开始改变策略。

  在接下来的9月份,苹果公司与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进行了六轮会谈,期间,美国环保组织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也给予了协助,最后,在中美民间组织的共同努力下,苹果公司同意双方组成一个交流平台,来讨论苹果公司供应链管理透明度的问题。

  此间,美国的媒体和民间组织也加入了对苹果公司的“讨伐”的队伍。《纽约时报》在2012年1月26日发表了一篇一万多字的报道,批评苹果公司漠视中国代工厂的劳工权益,此文刊发后在美国引起震动,不久,20多万苹果用户联合签名要求苹果公司解决这一问题。

  美国最大的在华商会美国中国商会,在2011年成立了工作安全委员会,显示对中国劳工权益的重视,该委员会联席主席郎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美国中国商会坚定地支持中国工人持续改善工作环境。

  后来,当马军再给苹果公司写邮件时,他往往第二天就收到了回复。令他印象最深的是10月份,苹果公司有关部门发来的邮件中首度表示,苹果公司的“供应链管理也需要一定的透明度”。

  迫于公众的压力,特别是在中国民间组织的持续逼问下,2012年1月10日,苹果公司首次公布了供应链公司名单,一共列出了156家企业,以及对它们工作环境的评估。这些供应商占苹果公司全球产品在材料、制造和组装方面97%的采购支出。

  但是这份报告,并不包括针对中国供应商的单独审核报告,这一点也让马军更加坚定了未来努力的方向。

  搬不走的世界工厂

  公布供应链名单,加入公平劳工协会并接受其调查,让苹果公司现任CEO蒂姆·库克稍微赢得一些喘息的时间。但很快,他就会发现自己将面临另一个长期性的难题:当中国的劳工权益和环境保护逐渐向发达经济体标准靠拢时,苹果公司的产品将交给谁来制造?

  这也是一年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向乔布斯提出的建议:能够把iPhone4的生产线搬回美国吗?

  奥巴马或许是最近二十年最为关注制造业的美国总统,他先是在2011年提出先进制造伙伴计划,而后又在今年1月24日发表国情咨文时宣布,“现在是让制造业重回美国的最好机会”,并提出对提供就业机会的制造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全球最大的挖掘机和推土机生产商卡特彼勒,总部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目前这家公司正计划将一些海外的挖掘机制造挪回得克萨斯州。美国家具生产商尚德也在将产能从一些低工资国家迁回美国。咨询公司埃森哲的报告显示,受访的制造业经理人有约61%表示,正在考虑将制造产能迁回美国,以便更好地匹配供应地和需求地。

  但是蒂姆·库克会把苹果公司流水线上的中国工人都换成美国人吗?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成本的压力,全球硬件产业链开始向亚洲、主要是向中国大陆迁移,抢占市场先机的富士康、广达电脑公司等台湾厂商在珠三角站稳脚步后,随后又北上长三角布局,一向对海外布局较为谨慎的英特尔公司也分别在成都和大连设立了芯片测试和封装基地。十年时间,中国大陆东南沿海一带已经形成完整的信息科技产业链,中国也成为全球电子产品制造基地。

  苹果公司公布的156家供应商,八成以上都位于这条产业链及其周边地区。如果苹果公司把制造工厂搬到美国,势必还得从东亚地区进口大量零配件进行组装,况且整个组装环节,平摊到每部iPhone260美元的成本中只占4美元,万里迢迢把生产线搬回美国,对苹果公司来说似乎并不合算。

  搬不搬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或许还取决于近年来中国劳动力价格的上涨速度。

  波士顿咨询公司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00年中国制造业时薪仅52美分,而美国为16.61美元,预计到2015年时,这两个数值将分别达到4.41美元和26.06美元。即便如此,届时,中国劳动力的价格也仅为美国的六分之一。

  美国戴尔公司创始人迈克尔·戴尔在今年冬季达沃斯论坛上的一番话,或许说出美国信息科技公司领导人的内心想法:“我一直提醒人们,我们96%的潜在新客户如今生活在美国以外的地方。如果戴尔这样的公司想向他们销售产品,那就得在他们的国家设计制造某些零件。”

  双面苹果:原告与被告

  苹果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频繁出击,却在中国因其App Store涉嫌侵权被告上法庭。

  “从苹果公司创立之初,我就意识到,我们的成功是来自知识产权。如果人们可以任意复制或偷取我们的软件,我们早就破产了。如果知识产权不受到保护,我们也没有动力再去制作新软件或设计新产品了。如果没有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很多创意公司就会消失,或者根本不会出现。”

  乔布斯的这段话,足见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与微软、谷歌、惠普、诺基亚、摩托罗拉、HTC、三星、亚马逊这些竞争对手之间的专利官司“没完没了”。

  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最初就是为保护知识产权而生,却因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惹上了官司。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发生?是水土不服,还是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未来,其应用商店在中国应该如何管理,这些都值得进一步观察。

  “法院的邻居”

  智能手机领域关于专利权的诉讼,堪称“混战”。

  据分析机构Lex Machina的一项有关手机行业专利诉讼的研究,自2006年以来,与手机有关的诉讼每年增长约25%,仅2011年8月,这一领域就出现了294起专利诉讼,占移动行业所有专利诉讼的8%。

  苹果公司更是身处这场“混战”的中心。尽管苹果公司表示,专利侵权官司耗费了“巨大的时间和成本”,但这家公司已经成为近年来世界上起诉案件最多的科技企业。苹果公司也因此被戏称为“法院的邻居”。

  苹果公司最早是以被告的身份出场的。2009年10月,诺基亚在美国法院对苹果提起诉讼,称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手机使用了属于诺基亚的专利技术,却并未支付授权费用。苹果公司随后表示异议,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诉诺基亚,称诺基亚手机产品侵犯苹果公司9项专利技术,同时请求ITC颁布禁令禁止诺基亚相关涉嫌侵权手机在美国市场销售。

  经过调查,ITC于2011年3月作出裁决,称苹果公司没有侵犯诺基亚相关技术专利。随后诺基亚再次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这场官司直到2011年6月才宣告终止。诺基亚宣布,已同苹果公司就针对对方的所有手机专利侵权法律诉讼达成了和解协议。作为和解协议的组成部分,苹果公司将向诺基亚一次性支付相关专利费用,并承诺向诺基亚支付后续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费用。

  相对于和诺基亚官司中的被动接招,苹果公司对台湾宏达电子(HTC)和三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电子)则采取了主动出击的策略。

  2010年3月,苹果公司在美国地方法院对HTC提交侵权诉讼,控告HTC侵害其“滑动解锁”屏幕启动技术专利。同时,苹果公司还向ITC指控HTC侵犯其十项专利,并寻求禁销售由HTC制造的相关手机。

  到了2011年7月,ITC初步裁定,苹果公司对HTC的十项指控有两项成立,HTC表明会作出上诉。2011年9月,HTC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起诉苹果侵犯其三项相关专利。涉及的产品包括iPhone、iPad、iPod、iMac电脑等。HTC还向ITC发起了相同诉讼。

  官司到2011年10月18日才暂时告一段落。ITC的法官裁决,苹果公司没有侵犯HTC专利权。虽然苹果在诉讼中赢得了胜利,但是HTC也没“亏着”。就在败诉当天,HTC股价大涨,似乎并没有受到官司的影响。

  除了HTC,作为苹果公司零配件最大供应商的三星电子也未能幸免。2011年4月8日,三星电子被苹果公司告上法庭,称其Galaxy系列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犯苹果一系列知识产权。苹果公司称,三星电子的最新产品从外观到用户界面,乃至外包装,都与iPad和iPhone十分相似,这并非巧合,而是公然的抄袭,要求法院禁止三星电子的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三星电子积极应诉,并且“战场”蔓延到了世界各地,最终的结果是,欧盟多个国家对Galaxy系列平板下达禁令。不过后来,因苹果公司诉讼时提供的三星电子Galaxy Tab 10.1平板电脑与实际零售版本有所差异,最终法院解除了该禁令在德国以外的效力。

  “战争”仍在继续。最新的进展是,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专利侵权诉讼案已经升级,涉及侵权的三星产品已经扩大至17款,涉及8项专利。

  苹果公司向上述企业提出诉讼,大都在这些企业推出了与苹果公司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之时。在这其中,三星电子无疑是最重要的。苹果公司和三星电子已经在高端智能手机领域形成双寡头垄断局面。市场调研机构Canaccord Genuity的报告指出,在2011年第四季度,苹果公司和三星电子一起瓜分了手机市场超过95%的利润。而在中国市场,根据赛诺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同样在2011年第四季度,三星电子在3000元以上智能手机市场的销售量首次超过苹果,占据第一,其销售量占市场整体的37%,比苹果多出3个百分点。

  为何各大手机厂商之间专利诉讼大战会频频发生?在日新月异的IT行业,对知识产权产品的占有和保护,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保持创新能力,并利用专利维护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当然无可厚非。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认为,知识产权诉讼本质是商战的工具,通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及产品所有权的争夺,一方面能够了解对手的实力,另一方面还能直接以侵权、禁售等法律裁决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

  “专利诉讼是被市场先发者用来维持其市场地位的一种手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吴峻博士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苹果公司在移动智能终端领域及其商业模式经营过程中遇到了谷歌的强大挑战,作为市场的先发者,利用专利诉讼来打击对手,就成了苹果的一个选择。”

  但是,巨额的金钱和精力被花在了诉讼而非进行研发或实施并购上,而这却并不能够帮助厂商真正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

  被告苹果

  在苹果公司不断地和竞争对手大打专利权官司的时候,苹果网上商店却在中国遭遇了侵权官司,成了被告。

  2012年1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一事正式立案。这次立案涉及9位作家37部作品,索赔金额达到1191万元人民币。这些知名作家包括了韩寒、李承鹏、慕容雪村,还有《藏地密码》的作者何马,另外还包括新经典翻译的日本著名历史作品《德川家康》。

  作家维权联盟成立于2011年7月4日,据其执行人贝志城介绍,该联盟是一个以公司为实体的公益性机构,成立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维权手段来帮助作家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为签约作家代理诉讼维权。

  在作家维权联盟起诉苹果之前,苹果公司在中国就已经因为盗版问题遭遇过麻烦。2011年4月,北京迈思琪科技公司开发的iPad软件“中文报刊”就因涉嫌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新京报(微博)》内容而被告上法庭索赔60万;另外,作家朱金泰、相声演员王自健也都曾表示,要就App Store涉嫌侵权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

  目前苹果公司主要有两个内容下载商店,一个是以音乐、影视为主的iTunes Store,另一个就是以下载应用程序为主的App Store。

  对这两个商店上架销售产品的审核,苹果公司的标准却有所不同。对于iTunes Store里的产品,苹果公司一般通过直接和影视公司、唱片公司、出版商、作者等版权方直接合作进行销售,审核也比较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盗版问题。

  而对于在App Store上出现的软件,苹果公司主要是只审安全, 忽视内容。“苹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一个软件准入申请后,会对其程序代码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该软件是否存在漏洞、木马、后门等安全问题,如果没有就放行,而在该软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实际功能与其宣传的是否相符等方面的审查力度,则要宽松得多。”北京和丰信公司CEO简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App Store会要求应用程序开发商不得侵犯版权,但应用软件中的单个文件下载,如具体图书文件,并不经过苹果审批。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些涉嫌山寨、盗版的软件能通过苹果公司的审查,能够在App Store上出售。

  在App Store上,有很多未经作家维权联盟代理的作家授权的作品的应用程序,而且大多是付费软件。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下载了其中排名靠前的几个,发现这些软件提供的书籍排版粗糙、错别字连篇的现象非常严重,并且这些软件信息都只提供了开发者信息,对于版权信息并未涉及。

  对于这些App Store中出现的盗版现象,苹果公司的解决方法是,如果有人自己的书被盗版了,可以向苹果公司或者开发者申诉,要求把相关软件下架。

  2011年7月,作家维权联盟刚成立时,贝志城就曾经向苹果公司总部发过律师函提出申诉,但苹果公司不仅没有把盗版软件删除,“而是在回函里说‘你所发来的资料不符合我公司的有关格式要求,不能证明你可以代表这个版权方。还说这个程序是由开发者提供的,我们建议你自己找开发者协商’,它基本上是像一个官僚机构一样对你不理不睬或者是敷衍了事。”贝志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信息传播保护条例》中,为平衡信息传播和版权人的利益,有一条“避风港法则”,它规定,如果网站方并不明知是盗版,其提供的链接在接通知后及时删除,就可以免责。那苹果是否也能够因此而免责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苹果公司的App Store中的软件都经过了审核,而且还从收费软件中获得了三成收益,所以苹果公司面临着较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如果出版商起诉苹果公司,几乎肯定会胜诉。

  “就这件事情来讲,确实还不能够说是否苹果公司就一定能进入‘避风港’,”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于国富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因为从应用商店的角度讲,App Store应该是各个手机、终端平台应用商店中审核机制比较严格的一个。在这种严格的审核机制面前,实际上审核的权力越大,应当对审核过的上架内容的责任也就越大。而获利只是一个定量的问题。没有营利的,也不能够把他人享有权利的内容免费提供给他人看。”

  《中国新闻周刊》就此事联系苹果公司,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并未得到回复。

  对于App Store在中国出现的盗版问题,游云庭认为,归根结底是苹果公司对于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此外还和中国此类侵权赔偿过低也有一定关系。

  “在美国本土很少见到因为App Store存在侵权内容而被起诉的事,因为如果版权人就此起诉苹果公司,根据美国法律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其要承担非常高的侵权赔偿责任。”

  苹果之争没有正反方

    苹果公司也许是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公司。为苹果公司代工的富士康也许是过去十年间增长最快的公司,可能也已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代工企业了。它们联合在一起,确立了某种产业霸权地位。但在一个开放社会,这种联合的产业霸权地位不能让他们免于被质疑。过去几年来,劳工组织、公民团体和大众媒体对这两家公司的劳工状况不断提出质疑,有人更指控富士康为“血汗工厂”。

  与此同时,一家叫做深圳唯冠的中国大陆科技公司,因为iPad商标权注册在先,与苹果公司对簿公堂。此官司已经旷日持久,想必解决亦非短期可为。

  事实究竟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公平劳工协会(FLA)对富士康即将展开的独立审计,也未必能够给出让各方满意的答案。而中国和美国对商标权认定的标准不同,也带来了对于商标使用不同的理解。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这个分工合作体系已经全球化的时代,人们据以判断苹果公司、富士康之好坏的价值观,已经高度分化。

  以下就是这种价值观分化的极好例证:2月9日,一些苹果公司消费者前往苹果公司在华盛顿、纽约、旧金山、悉尼等地的总部和专卖店门前举行抗议示威活动。另有25万外国人通过网站签署请愿书,要求苹果公司制定相关的工人保护战略以应对其中国代工企业出现的“血汗工厂”现象。然而在中国,小资们正兴奋地对别人炫耀着自己的最新款苹果产品。

  还有众多经济学家为富士康进行辩护。富士康为几十万来自农村的青年提供了就业岗位。据说,相对于其他工厂,富士康的待遇是相对较好的。富士康经常安排加班,但据说,加班是青年劳工们情愿的,因为他们都希望在体力较好的时候拿到更多收入。一些人眼里的血汗工厂,在另一些人眼里成为劳动天堂。大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中国各级政府并不准备对富士康进行深入调查。

  上述种种严重分歧,部分源于观念的分歧,部分源于全球伦理与治理的滞后。

  晚近以来,人们受到粗鄙的经济学的影响,仅从物质生产与配置的角度理解经济过程。并且,把人也予以物质化的理解,以为仅仅依赖物质性利益的激励和约束,就可以达成物质化的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可以确保市场秩序之健全。

  事情绝非这样简单。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生产与配置关系,是以复杂的道德、伦理、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甚至于依赖于人际间的微妙而深厚的情感联络纽带。我们可以现代国民国家的形成及其所保障的全国统一市场为例予以说明。

  全国统一市场是一个现代现象。欧洲在16世纪之前乃是封建制。封建制的特征是小共同体自我治理。这当然并不意味着没有商业活动,但商业活动的范围是受到限制的。16世纪之后,由于诸多因素共同作用,封建制开始瓦解,小型共同体之间的隔阂被打破,所有人成为国王的直属臣民,这些平等的臣民的集合体就是“国民”。国民是一个共同体,由共同的法律和政治所塑造,每个人都具有普遍的伦理,具有休戚与共之情感,其表现就是对内团结,对外的民族主义。

  正是在此情感、伦理、法律等制度之基础上,出现了波普所说的“开放社会”,或者哈耶克所说的“大社会”。普遍的社会伦理约束着经济活动的主体,普遍的法律管理着企业,同样普遍的政府也对经济活动进行管制。由此,人们可以相信远距离的陌生人。正是这种基于诸多精神和制度因素的信任,支持了全国性统一大市场。

  然后来了全球化。拿国民国家与全球化下的世界相比,立刻就可以看出,目前的全球化是缺乏足够的伦理、法律与政治支持的。人们经济活动的范围,相应地,能够影响到人们的各种因素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全球。苹果公司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工厂放到中国,各国人士购买的苹果公司产品都在中国制造。然而,政治、法律乃至伦理之普遍性,却基本上只局限于享有主权的国民国家范围内。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开头提及的现象:美国人在抗议苹果公司,来自农村的中国青年却争相涌入富士康,而商标权等具体的规定也因国家不同而不同。因为,人们生活在两种伦理、法律与政治的世界里。

  那么,苹果公司、富士康错了吗?美国人的抗议是否就是道德的?富士康工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有点漠然?中国白领的态度是否有点缺乏良心?最理性的立场也许是:他们各自采取现在的立场都有合理的理由。换一个角度说,每个立场都不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现在很多人因为美国人的抗议而相信苹果公司有罪,也许有失公平。

  这个世界的确存在着普适价值。但是,既然它是普适的,就不应当由某个国家或者某群人事先给定,而应当是所有人共同发现之结晶。而这也就决定了,这个发现过程会有紧张、甚至冲突。这是人类的宿命。

无声起舞 05 班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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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

大家可以联系以上两个苹果侵权的例子谈谈,或者下面消费者对话专家评判“乔丹”侵权事件
 
飞人乔丹”要告“中国乔丹”。在IPO前夕,一场突如其来的诉讼纠纷让乔丹体育一时成舆论焦点,“此乔丹非彼乔丹”也让不少消费者大呼“又被山寨坑”。在中国内地,“林书豪”早被注册,“姚明”卫生巾、“本·拉灯”照明器、“赵本衫”衬衫、“流得滑”修正液、“催永圆”猪饲料等名人谐音商标屡见不鲜,甚至有商标拍卖专场,表明商标抢注已经形成了产业,飞人乔丹的遭遇不是第一个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

  而抢注名人是投资还是投机?乔丹案及隐藏其后的中国巨大的山寨商标群体究竟该怎么看?该案进程能否对明星姓名被无偿抢注商标这一现象给出说法?企业如此傍名人、搭便车是否经营之道?诸多问题有待梳理。

  ■ 消费者说

  “曾被‘乔丹’忽悠过”

  潘先生(上海 市民):

  我之前买旅游鞋的时候曾经到乔丹体育的专卖店里逛过,我以为这个品牌最起码与乔丹本人有关。要么是有他的股份,要么也是他投资设立的公司,哪知一点关系都没有。“乔丹”这个名字当然误导了我。

  不过我对品牌没什么要求,只要颜色和款式好就可以,鞋子也不是什么高科技的产品,谁家的都差不多。

  高先生(北京 篮球迷):

  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人,但凡爱打篮球就崇拜乔丹。我上学的时候资金能力有限,买过乔丹体育的鞋。当时确实以为这就是乔丹代言的产品,买回来之后就发现不对,它的那个logo和耐克旗下乔丹的那款鞋不一样。

  客观地说,乔丹体育的鞋质量还行,只是这个名字忽悠了我们这一代人。

  ■ 两方激辩

  “要用‘乔丹’须经乔丹允许”

  康乂(迈克尔·乔丹的中国代理律师):

  中国和国外对待商标权的法律体系是不同的,在美国是使用在先,而在中国是先要注册(商标)。因此这起诉讼不涉及任何商标的诉求,而是一个姓名权的案子。即乔丹体育不能使用乔丹的名字;如果要使用,必须要经过他本人的允许。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恶意是非常明显的,包括他们注册乔丹孩子的名字,这些都是非常明显的在建立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在误导消费者。一个企业应该诚实的做一些经营活动,你是一个什么样的品牌应该告诉消费者。

  “‘乔丹’商标受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

  公司没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乔丹体育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公司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乔丹体育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

  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22日,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本公司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迈克尔·乔丹无直接关系。

  ■ 律师说法

  “期待新商标法堵住漏洞”

  廖飞(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际上对于商标注册原则大致分两种:欧美法系“谁先使用谁享有权利”和大陆法系“谁先申请谁享有”。因此国内许多企业、个人趁国外名企、名人们尚未涉足中国市场或知名度不高时抢注了商标,国外名企、名人虽然此后可提出异议,但需要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恶意抢注,或证明自己的商标在中国已有较高的、在先的知名度,来推论对方的恶意。

  但这里有个误区需要澄清一下:虽然商标权和姓名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对抢注名人商标中涉及的“姓名权”是不予保护的。我国商标法三十一条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的姓名权,《民法通则》也明确对公民的姓名权予以保护。

  此外,商标法关于“公共秩序”等兜底条款,如第十条一款项,也可以用来作为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主张恶意注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总之对这种权利被侵害,理论上我国法律应该给予法律救济。

  如乔丹体育确实像他所说在法律框架内取得了商标权,“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就盖棺论定了。乔丹有权提出“姓名权被侵害”这样的民事诉讼以对抗对方的商标权。

  此前国际商标界一直呼吁中国加大商标保护力度,我国司法系统、商标主管机关及法学界对此也越来越关注。我国正在修订的商标法预计会对这一块有所完善,更倾向保护权利人的知名“在先权利”,加大打击类似商标抢注、傍名牌的力度,这是大趋势,我们法律工作者也期盼已久。

  ■ 业界观点

  “打擦边球做不成百年老店”

  李志起(微博)(志起未来营销公司董事长):

  我是一直反对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任何这种傍名人、搭便车的行为,都是短视的逐利行为。短期来看搭个便车,必然是一条不错的捷径。但从长远来看绝不是一本万利、一劳永逸的事情,乔丹体育遭遇乔丹本人法律阻击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我们讲企业品牌营销需要“借势”,但“借势”应该是合乎法律和情理的,比如通过顺应环境、名人效应、引进技术予以创新等等这些做法,而不应该带有侵权的危险。

  虽然,这种抢注商标的现象全世界都有,比如海信、联想这些名牌企业商标都被国外抢注过,但这与乔丹体育的情况还不一样。国外更多抢注商标后通过谈判来获利,是讨价还价后的一锤子买卖,并不是想真正做实体经营。而乔丹体育这种做实体的就更应该小心“山寨”的后果。

  任何一个真正想做百年老店、想基业常青的企业,从一开始就应该走自己的路,建立独有核心价值观和品牌战略,通过诚实守法、创新经营来为社会创造价值,不该打“擦边球”。类似乔丹体育这样的企业,在通过自己的生存期,发展壮大以后,企业领导人就应该有正确的品牌意识,痛下决心摆脱“被指山寨”的后顾之忧。不管这个案子最后的判决如何,事实已经证明,因为没有甩掉这样的风险,乔丹体育已经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时代背景造就乔丹体育”

  张庆(北京关键之道体育咨询公司CEO):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我们不能站在今天来评判当时的对与错。

  在那个时代,一个品牌要横空出世是一件很难的事,我们在国际市场中所承担的角色就是生产、制造,所以才造成乔丹体育、361°等很多国内体育用品企业是以代工来起家的。

  当然,站在今天,我们应该要引以为戒,反复强调去创造、去创造、去创造,这种创造,不仅仅是品牌的创造、创新,还应该包括产品研发、品牌推广、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创新。

  ■ 网友议论

  “始知‘乔丹’是民族品牌”

  光远看经济:我一直以为,乔丹体育是乔丹在中国开的公司,是一个洋品牌。今天才知道这原来是一个“民族品牌”。乔丹告上门,乔丹体育说:乔丹就是一个姓,姓乔丹的人多了去了,你怎么认定就是那个篮球巨星?但是,在体育界,提到乔丹,并且图标是一个拍篮球的,谁还想到别人?

  武坚律师:为何不能注册乔丹这两个字?而且明星的名字是英文,不是汉字。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怪也只怪明星没有注重知识产权。海信“Hisense”被博世西门子注册过,“英雄”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被抢注。合理利用规则,有何不可?况且乔丹只是名字。

6从乔丹商标纠纷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什么 Empty 关于乔丹诉讼案 周五 三月 09, 2012 5:22 pm

Dendroblum0506

Dendroblum0506
举人

因为在山寨这个问题上本人对动漫方面的略知一二,所以先请看看一下的内容
1.2008年,以下是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少儿频道的原文
来自CCTV原文
《动画城》新年***,推出动画短片《宠物小精灵传奇》
新的一年到了,08年初《动画城》栏目将给各位小朋友送出惊喜,你想要什么样的新年礼物呢,想不想拥有自己的宠物,如果这只宠物是一只精灵的话……算不算的上是惊喜,我们要送出第一份礼物就是动画短片《宠物小精灵传奇》。
从1月7日开始,《动画城》栏目将在互动版块时间里给大家播放《宠物小精灵传奇》,讲述了主人公崔小号通过一次冒险之旅进入精灵世界后所遇到的一切奇妙的故事。在动画片里,你们将看到具有神奇力量的三人组——勇敢、善良、充满活力的热血少年崔小号,具有强劲实力的天才少年诸葛天天,还有天真直率、说话不走大脑的女孩朱古丽;以及他们可爱的阳光精灵——喳喳雀、变变龙、威威虎、咔咔龟。
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因为山寨过于严重而登上了日本动漫官方网站的动画,山寨的不用本人多说——Pokemon
2.四川游乐园出现巨大山寨高达Rx-78并被游乐园工作人员称作“天香二号”,详细内容可以到百度上找,
太多了,而且这也是被日本新闻电视台派记者采访并公开播出的。
3.星原战记,涉及山寨的动漫不计其数,有高达00 ,seed,超时空要塞,龙神……。于前年被日本万代公司严正
警告,不然的话本来还打算翻拍第二季。
4.铁胆火车侠的山寨,高铁侠,这里说一下,制作公司的同学们你们忘记把希望号盾牌上那个印着日本国旗的
红太阳改掉了。
5.央视《金甲战士》——日本《迪迦奥特曼》
全中国人民都知道的《迪迦奥特曼》,儿时多少男同胞的偶像啊。这连衣服都一摸一样,金甲战士您不能
换一身衣服吗?——一片寂静……
……
出现了这么多的山寨,我认为原因主要归结于以下几点:
1.过高的成本,为什么喜洋洋灰太狼系列动画会成功,第一点就是它的制作公司资金异常雄厚,一部中国动画
片在地方电视台播出的成本远远高出了同等条件下播出的日本动画片。
2.政策扶持下的变相怪圈
2006年,国务院成立十部委组成的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并下发《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央财政还以专项发展基金予以财力支持。截止09年底,全国已成立22个动漫产业基地,国产动画片从2006年的8万分钟增长到2010
年的385部共220530分钟,这让中国动画在数量上拿到引以为傲的"全球第一"。但量的增长实际上来源于不
考虑质的疯狂山寨。业内人士注意到,几乎与上述扶持政策出台的时间同步,嗅到商机的动漫产业迅速在各
大城市的专门园区里遍地开花,动漫文化节到处都是。据媒体报道,《高铁侠》的制作方非凡创意动画所在
的辽宁省对动画的补贴标准是,二维动画每分钟补贴500元,三维动画每分钟补贴1000元。事实上,熟悉动
漫制作流程的行业人士都知道,长篇动画3D方式制作成本极低,日本业界二维动画通过制作3D场景省钱的
案例比比皆是。
3.创意问题
在这里我不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即中国动漫制作公司缺乏创意,我认为真正的原因还是我们政府的指导方向
新闻联播总是这样说“我们要大力发扬传统文化……”对比日本动漫,大多数人都会发现走这条路的中国
动画大多歇菜了,我觉得他们是把发展的方向搞错了
如《魁拔之十万火急》《藏獒多吉》《兔侠传奇》《赛尔号之寻找凤凰神兽》和《摩尔庄园
冰世纪》五部国产动漫电影和好莱坞大片《变形金刚3》对比一下,与国内动漫界的热切期待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国产动漫电影的“惨淡”票房。以《魁拔之十万火急》为例,这部电影投资3500万元,发行预算高达2000多万元,上映一周仅有135万元的票房。
这种“不叫座”的尴尬局面,不是个案。据动漫电影专业人士介绍,《藏獒多吉》、《兔侠传奇》的票房收入也同样令人胆寒,尽管具体数字不便发布,但可以肯定票房收入不及投资的十分之一。
首先不能否定发扬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但是,动漫动漫就是要强调有新意,不仅仅是照抄照搬讲故事,
我们都会发现取得较好成绩的日本动漫公司都有一个特点: Exclamation Exclamation 即对观众的口味有灵敏的“感觉”
比如在1995年万代公司将一贯走“高达UC系"的风格做了180度的大转变,改拍偶像剧即人人熟知的高达W和
高达seed其转变原因显而易见,他们抓住了当时追求偶像剧的潮流,结果也比较成功,而中国动漫在这方面
显得愚钝不少,拍来拍去都是传统文化的改进版,在风格上没有突破,更确切的说是不愿意突破。因为抄袭
的成本低收效快。
4.附加产业少
这就不用详细介绍了
综上所述,动漫产业的发展不能光靠政府和公司的一厢情愿,真正的发展要靠创新和对观众的把握才行。





传说中的斗神劳委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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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

好长的贴啊,我用了一个半小时才读完......下面切入正题。
1.商标品牌方面 我个人是崇尚以实用决定品牌。以注册先后决定品牌虽是一种法律形式的保护,但毕竟中国的的法制尚未完善,很容易在一定程度给投机取巧的人给予便利。“从苹果公司创立之初,我就意识到,我们的成功是来自知识产权。如果人们可以任意复制或偷取我们的软件,我们早就破产了。如果知识产权不受到保护,我们也没有动力再去制作新软件或设计新产品了。如果没有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很多创意公司就会消失,或者根本不会出现。”乔布斯的话再一次点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实用意味商品的价值,而品牌则不仅仅是官方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更是消费者对产品价值认可接受的标志,企业自身价值观的体现,神圣不可侵犯!实用得到消费者的接受,从而得到品牌,这也许是欧美国家在观念上更偏向于人的一种体现。任何一个真正想做百年老店、想基业常青的企业,从一开始就应该走自己的路,建立独有核心价值观和品牌战略,通过诚实守法、创新经营来为社会创造价值,不该打“擦边球。
2.对人的尊重方面 这方面苹果公司就做的不尽如人意。“富士康血汗公司”"app store 侵权作品",这些都反映的苹果公司对道德人权的轻视。这种“血汗”是一种精神上的剥削,这种侵权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不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深受侵权之害的苹果也应该为那些作家换位思考。在商业的时代,那些非商业的,牵扯我们内在情感的东西,不应被忽视。

殇城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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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乔丹体育的商标及其名称很明显想要借用乔丹的名人效应。在中国,名人的影响力可以说不是一般的大,各式各类的产品都有属于自己的代言人。究其原因,或许是因为中国百姓对于名人的一种盲从。而从这次的商标纠纷案中,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乔丹体育用迈克尔·乔丹这一篮球名人打响了自己的品牌,这是他们怎么解释也回避不了的事实,相信大部分消费者在起初是针对迈克尔·乔丹这个名字去购买的产品,而在这之后因为这些消费者的购买,企业才被更多的人所熟知。在这个打响企业品牌的循环之中,起点便是那个为众人所熟知的名字。所以在我看来,企业的盈利是建立在消费者对商标的理解之上。那么很明显,乔丹的起诉是合理的。但是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乔丹体育之所以以一个球星的名字命名,一方面是为了醒目,另一方面或许它需要这个名字来提高市场竞争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方法有很多,企业却选择了这样的一个途径,那么我只能认为,该企业其他方面的竞争力不足。因此,在中国要彻底解决所谓的商标侵权问题,或许还要从企业本身的自主创新上着手。提高了自身优势,我们还需要与他人争取一个名字的使用权吗?

G.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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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乔丹起诉“中国乔丹”,第一次看到这标题时觉得有点好笑,但是想想,中国与外国人对于文化侵权问题的态度就体现了。我们是一笑而过,
而他们确是重视对待。对于文化侵权问题,中国当过太多次的侵权者了,一次次在国际平台上上的摩擦,却还不能警示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保
护重视,不论是法律手段,还是更多的形式,提高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刻不容缓的。因为意识薄弱,我们丧失了都少次建立属于中
国文化的机会,只是一味追求短暂的利益,实在让我十分惋惜。我们现在处在被外国文化洗脑的阶段,我们总是为他们而疯狂。那么中国文
化呢,人们总是因为对比,而毫不留情的自嘲。看清现实很重要,但我们不能把自己当做局外人,中国文化的崛起是要靠所有国人的努力
的,我们不可再进行无知的自我嘲弄了,应该做的是用力量去改变现状。

文人莫客(伪)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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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元

我认为,从该事件不难反映出我们中国人的小聪明和懒惰的绝妙配合。以最省力的方法(哪怕侵权)获取最大的利益,也正因如此,我们的国产品牌往往会因一点点的困难而濒临绝境。
但是,在本次事件中,不关“中国乔丹”,包括我们在内,都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若我们支持迈克尔 乔丹,极端一点,就代表我们支持几万员工下岗,导致中国经济陷入危机;若支持“中国乔丹",再极端一点,就代表我们支持中国企业搞这种擦边球,此风气就越来越严重。当然,不会那么极端,但这两种都将带给我们不小的影响。
所以,解决此事件的最好方法就是“中国乔丹”在给乔丹道歉及给予相关赔偿的同时,改变公司的体系,将伤害抑制到最小。与此同时,政府应颁布相关法令,采取相关措施,根除此类现象,但不要以一刀切的方法以重蹈“校车事件”的覆辙。我们不希望在我们出名的时候,以我们名字做商标的公司在卖鞋子,袜子,乃至臭豆腐。

安保不淡定了-527

安保不淡定了-527
秀才

劳委好强..90分钟坚强读完了..于是乎本人给他加了一点霸气指数...
第一次这么早上来!竟然才几个人!(是不是因为太长了..) 好吧入正题..(乔丹阿乔丹...!我半个月前买了个新篮球它么的就是乔丹的!)

"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并于2011年底过会,谋求上市。"

乔丹体育曾在侵权问题上回复过说自己的品牌并不是因为迈克尔乔丹才创立的,但是光从这个观点,根本说服不了大众。乔丹也作出了相关的回应:“我一直认为,这个名字对我来讲代表了一切。”“当你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可以听的出来,乔丹内心万分的愤慨以及对中国品牌的无奈。另一方面,乔丹体育公司强调:乔丹只是个外国姓氏,许许多多的人都可以叫XXX乔丹,并非特指你迈克尔乔丹。当我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我也不禁为迈克尔乔丹捏了把冷汗。要知道,乔丹体育的品牌LOGO画的是一个正要灌篮的人。说明,乔丹体育的“乔丹”所指的应该就是个篮球运动员,而且不可能是一个一般的运动员,不然又怎么让这个福建晋江的公司得到建立品牌的联想?所以乔丹才会说“当你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我想,所有人都可以理解乔丹的无奈。但是,乔丹体育在这件事情上就一定是错的吗?不是的。乔丹体育为中国经济发展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前几年,它也创立了一个慈善基金会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这不正是人们想要看到的吗?要是乔丹体育没有这么响亮的名字,我想,它就不可能为中国市场作出贡献,就不可能有所谓的基金会了。

换个角度看这个官司,似乎整个事件就是在围绕一个侵权问题产生纠纷,无论谁输谁赢,结果都会给两者造成负面影响。即使乔丹体育没有败诉,在这个事件过去之后,乔丹体育的商品也不会为社会多数所接受了。所以,这个官司直接就给社会传达了它的想法:要想让别人尊重你,你就得先尊重别人!没有尊重,又有哪来绝对的成功?要是乔丹体育在12年之前起名之时向迈克尔乔丹本人作出请示,那12年之后的官司会出现吗?会出现乔丹VS乔丹的悲剧吗?

安保不淡定了-527

安保不淡定了-527
秀才

:lol!: :lol!: :lol!: 5班总帖数超越8班!!142 VS 141 LX好好干!!!

光影流年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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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

创新意识的薄弱再一次地被摆上了台面。从上个世纪单纯的为外国公司贴牌生产的工厂模式,到现在的仿冒名人,利用名人效应来做强企业,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就是缺乏独立于他人的创新精神。不得不承认,商人们的脑子转的很快,但是他们必须要知道的是一个没有创新精神的企业是无法真正立足于市场上的。要想改变这种现状,除了要加强法律上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在人们心中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加快文化体制的改革,培养创新意识。一个没有创新意识的民族是无法开拓向前的。从最初的Microsoft到如今的ipad,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国外的高科技产品在我国的热售,但我们看不到的是欧美等国仍实行对华高科技禁运,如果我们有实力制造出与欧美实力相当的产品,而不是受制于人,纵使外国在怎样禁运,我们也能应付自如。所以,创新意识并不停留在经济层面,也映射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强弱。

光影流年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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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

创新意识的薄弱再一次地被摆上了台面。从上个世纪单纯的为外国公司贴牌生产的工厂模式,到现在的仿冒名人,利用名人效应来做强企业,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就是缺乏独立于他人的创新精神。不得不承认,商人们的脑子转的很快,但是他们必须要知道的是一个没有创新精神的企业是无法真正立足于市场上的。要想改变这种现状,除了要加强法律上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在人们心中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加快文化体制的改革,培养创新意识。一个没有创新意识的民族是无法开拓向前的。从最初的Microsoft到如今的ipad,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国外的高科技产品在我国的热售,但我们看不到的是欧美等国仍实行对华高科技禁运,如果我们有实力制造出与欧美实力相当的产品,而不是受制于人,纵使外国在怎样禁运,我们也能应付自如。所以,创新意识并不停留在经济层面,也映射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强弱。

光影流年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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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

只发了一次,为什么会被显示发了两个贴啊~~~



由光影流年0501于周日 三月 11, 2012 7:18 am进行了最后一次编辑,总共编辑了1次

davunel0553

davunel0553
白丁

要说2011是自然灾害不平凡的一年的话,那么2012对知识产权保护界不平凡的一年。先是闹的风起云涌的IPAD和深圳冠唯的IPAD商标之争,然后是席卷大江南北的林书豪抢注风潮,而今中国乔丹体育又遇乔丹商标案风波,而且不难发现,这些惊动全球中商标案还都跟中国扯上了关系。
现在官方给的回复是官司还在胶着中,但是可以想象,无论是中国乔丹体育,还是乔丹赢了这场官司,都会引来一片唏嘘之声。
在道德上想来大部分人都是支持乔丹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中国乔丹体育并不违法,首先乔丹只是姓而不是名,其次中国乔丹体育在中国的影响可能并不亚于耐克官方经过授权推出的乔丹系列,或许有人会说这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但事实确实如此。
所以说把这件事放在一边,从根本上来讲,或许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并不严谨,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也不够高,从而导致了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误解或是根本不理解。不然的话或许这个商标事件,会和活熊取胆一样,成为街头巷尾博客论坛热议的话题吧。

Lethe 544

Lethe 544
秀才

关于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的姓名权纠纷案,我选择支持Michael Jordan,不为别的,只为不满乔丹体育在事情发生之后的辩解
面对质疑,乔丹体育这样解释:“关于我们的LOGO问题,不存在侵权。因为篮球的进球有很多种方式,谁都可以被关联上,怎样关联都可以。”可是,事实证明,乔丹体育的LOGO,就是盗用乔丹的某个动作,而且,是一模一样。
其实,关于侵权这个案件,我并不认为中国的这个运动品牌有何错误。一方面,中文“乔丹”是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不存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乔丹在体育界是作为一个文化的象征,代表着一种永不言弃的精神,而“中国乔丹”正是这种精神在中国的延伸,换一种方式说,乔丹这个字眼,在许多人的心中,也许已经超越了个人情感,上升到一种精神境界,而中国乔丹,代表的也是一种运动精神—— “取之社会、用之社会”,在之后的发展中,乔丹体育也在用实际不断完善自己的理念,致力打造属于热爱运动人士的民族品牌,所以,我认为,乔丹体育是一个可以令我们骄傲的中国品牌
但是,无可厚非的是,乔丹体育在创建其商标时,的确利用乔丹的名人效应进行宣传,在我看来,面对这起诉讼案,乔丹体育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他们似乎存在着侥幸心理,试图为自己的过失找托辞,什么“23只是个数字”“乔丹可以是很多人”,如果将这二者结合“乔丹23”,指的难道还会是什么其他吗,乔丹体育的狡辩是在让人大失所望

一起~呼叫

一起~呼叫
白丁

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这次事件再一次暴露了中国人投机取巧的心理。放眼现今的中国市场,处处都充斥着各式各样的山寨品。网络游戏、动画、数字产品、生活用品无一不如此。
可这也许正是我们中国品牌总是及不上外国的原因。我们缺少了创业的耐心和坚持,只是一味地模仿,永远落后于人。耐克公司当初为了打造乔丹的品牌,向乔丹开出了一百多万美元的天价,是拉里·伯德和魔术师约翰逊广告费用的数倍。为了达到合同要求,乔丹坚持不懈地苦练球技,在短短几年内进入了全明星首级阵容,让全世界都记住了自己的名字,也让乔丹产品成为了当时的销售奇迹。
时至今日,“Air Jordan”的产品已经出了二十多代,经受住了无数次时间的考验,才拥有了今日的辉煌。而中国乔丹体育却直接复制了乔丹的名字,利用他人创造的价值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行为尽管不违法,却已经深深违背了这个社会的道德准则。
为什么中国总得跟在人后?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打造民族品牌?我们是不是应该减少对国外潮流的盲从,应该更多支持中国的创新品牌,让中国企业能够昂首于世界。

你晗姐 547

你晗姐 547
举人

afro 不得不说中国人确实很聪明也很有商机头脑可惜是用错了地方。正是因为这种“智慧”才让中国成为山寨大国。相比较国外来说,从小就培养孩子创新精神,希望他们能自己创造东西,而不是遵循别人按照别人的步子走路。正是因为如此才创造了苹果公司 ,Facebook ,Microsoft等等。如果有这精力的话,我想我们大可以用在如何创造自己的品牌上。中国的孩子懂得如何去学习,每个人出来都有着漂亮的分数,但是这种聪明如果用在工作上,又有多少孩子会被打倒呢。学习并不是死沉的,懂得其道理,并且自如地用在工作上,这才是学习的本质吧。
afro 用别人的名作作为自己的品牌,也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吧,正是对自己能力的不自信,才会想着要通过别人的知名度来打响自己的品牌。但是乔丹体育真的差吗?我想并不是吧要不然怎会发展到现在要上市呢。就算是利用大众对乔丹的热爱,但是没有真正的实力,也不至于做到一个大品牌并且让真正的乔丹愿意为之打官司吧。
afro 对于这场官司,我认为乔丹会胜诉。侵犯别人的姓名权,利用他人的名字做宣传,就算乔丹体育再怎么辩解,我们还是知道的当初乔丹体育的创建确实是建立在乔丹的声望之上,才想给自己的品牌做宣传,而不是凑巧乔丹体育自己模拟一个乔丹。甚至还牵扯到乔丹的儿女,作为为人父母,我想任何人都不可能容忍外界一丝一毫对自己的孩子做出任何不友好的举动。
afro 这次之后,我想乔丹体育是必输无疑了。它已经欺骗了消费者,而它不肯认错的态度早已经将这个品牌自毁了。留下给我们的,是更值得深思的问题。

20从乔丹商标纠纷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什么 Empty 我的看法 周日 三月 11, 2012 7:56 am

天剑 512

天剑 512
举人

2月23日,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宣布,拟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商标评审委员会两次裁定均认为:“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你可以说乔丹是普遍的姓,你可以随便用,但你仍然利用了别人的名人效应,还因此大赚钱,有这样的先例的话,有点名气的人连自己的名字都无法保护,未经允许就被扔到广告上,被侵犯了姓名权还得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郁闷死了。
在中国,一企业,首先要遵守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只要守法经营,为政府创造税收,为社会创造就业,为股东创造财富,本身就已经是合格的企业了,此基础上,如果企业还愿意履行社会公民的责任,那就是一家好企业了。乔丹体育有资格炫耀自己对国家的贡献,他们交了很多税,给了国家很多钱,但这不是利用别人名人效应的理由,这跟贿赂有什么分别?
我不同意乔丹体育的行为。

LG哦咯咯。546

LG哦咯咯。546
秀才

No 字太多了。。愣是没那个耐心看完。。。

曾经我一直以为乔丹体育是乔丹开的,因为我总觉得好像以前广告里有请NBA的球星做广告啊。!我还觉得要支持国产所以年少的我还特不喜欢这牌。。 What a Face

对于一个发展了近10年的公司来说好不容易终于熬到可以谋求上市且在国内也有一定影响力了,曾经造的一系列的孽如今找上门是多么sui的事,如果乔丹状告成功,就因为当初一时的歪念让发展了这么久的大公司有可能一夜之间名声扫地甚至更糟,有种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意思。也不得不让人惋惜。

如果当初没有这样的一个名字,有可能那样一个小公司面对的是更艰难的挑战。想要达到今天的成就也是更坎坷崎岖。但是如今驰名的一般商品甚至奢侈品,不都是这样一点一滴的声誉和钻研积累而来的人们的重视和尊敬?
世界上本就没有成功的捷径,只有踏实的双脚和能给予未来的路。

不光彩的作为迟早会被揭露,即使有表面华丽诱惑的光环笼罩也会有身败名裂的一天。这不止是针对对侵权,也是对一些欺骗社会企图掩藏真相的商家的话。 bounce


蓝鲸的尾巴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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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

一直一直在喊创新,投机取巧才是本领。这也是我们未来该怎么走的问题。其实方法很简单——跟别人不一样!“即使跌倒了,那么姿势也会很潇洒。”

~\(≧▽≦)/~539

~\(≧▽≦)/~539
秀才

乔丹体育这么做也是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毕竟“适者生存”嘛
不过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怎么做才是正确的?
我觉得可以这样吧
1、创新
2、保证产品质量
3、好的服务态度(比如在没有使用过的前提下可以更换之类的)
4、对企业的发展要有一定的规划,适时调整产业结构和规模
我觉得乔丹体育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采取辩解的手段,可以向飞人乔丹道歉,与他进行协商,找到一个可以权衡的办法。。乔丹还有广大消费者还是可以理解的

hahaing 510

hahaing 510
举人

聪明还是丢脸?中国人的聪明用在这种钻空门的方式上,这真是让人有点啼笑皆非啊。
说我们中国的创新能力低,我想也不低,世界上应该中国是第一个想出钻姓名商标空子的吧。
我们肯定不能继续发扬这种“聪明”,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寻找出一条属于我们自己的创新道路。是从产品质量还是产品设计上,这都可以根据我国产业的自身来选择。
而不是等着iphone5还没出来,我们中国的山寨已经率先发布,我们应该有更多自主创新,例如小米手机魅族手机 在火爆程度上丝毫不逊色于iphone。
只要我们中国对待每一件事都是用心和真诚去做,我们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转变与发展上,我们中国的创新路会走的更广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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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菜君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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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个人觉得中国近年来总是不断地冒出侵权、山寨之类的事情,归根结底是人民思想层面的认识做得不充分。没有自我创新的意识,只知道一昧抄袭、照搬别人的,而从中谋取利益,这种做法无异于杀鸡取卵;而那些做到了自主创新的人,又因为国家在侵权一方面的力度抓得不够,所以就把东西都掖着藏着……这样下去,对于中国的发展的十分不利的。
因此,从乔丹商标纠纷案中,我们要认识到,①中国的自主创新工作还是远远不够;②中国对于个人权益的相关法律人不够完善;③人民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意识还是不够高。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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